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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本是万家团圆之际,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却牵动亿万国人的心。根据国家卫计委网站消息,截至1月27日0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新分布情况为:
1月26日0-24时,30个省(区、市)报告新增确诊病例 769例,新增重症病例137例,新增死亡病例 24例(湖北省24例),新增治愈出院病例 2例,新增疑似病例 3806例。截至1月26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0个省(区、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 2744例,现有重症病例 461例,累计死亡病例 80例,累计治愈出院 51例。现有疑似病例 5794例。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病例的新增,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涵盖总人口超过12亿。多地政府出台了“封城”、“限行”的临时特别举措防止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相关待遇保障及事宜问题相继发布了通知如下:
《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待遇保障、劳动关系、休假安排、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此外,全国部分省市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文件精神及时发布了相关规定。和记官方网站人才(HRPackage) 从劳动法和员工关系管理的角度为各位HR伙伴整理了九大常见问题供参考:
1.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导致死亡或致残的能否视为工伤(亡)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应认定为工伤(亡),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符合此规定,所以理论上应该认定为工伤(亡)。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亡),依法享受工伤(亡)保险待遇。
2.对于“三类”人群在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该如何发放?和记官方网站解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而不能按照病假或医疗期工资支付。
另外,如果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
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目前,国务院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定为乙类甲管,即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上海:《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广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怎么处理?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因疫情影响的企业,导致经营困难的,分以下三步进行:
1)企业可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2)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3)如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此外,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做出贡献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依法申请领取稳岗补贴。
依据>>>
北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上海:《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4.因为疫情期间不能返岗复工,该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工作的员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假。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长时间无法返岗工作的,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安排员工待岗并按照待岗工资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依据>>>
北京:《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广东:《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对于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复工劳动者,企业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妥善安置?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对于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复工的劳动者,企业可以暂时拒绝劳动者复工,并要求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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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诉讼权利的“中止”规定?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适用“时效中止”的条款。
7.什么是一级响应?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其中,Ⅰ级响应是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
8.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意味着什么?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
1) 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比如限制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活动;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发布信息与通报;普及卫生知识等。
3) 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等。
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也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非事件发生地区也有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9.应急响应,何时算做终点?
和记官方网站解读: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可终止应急响应。如就本次疫情而言,疫区最后一例病患被治疗后,如果经过规定的天数(一般指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病例,则说明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此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上报给国务院或相关授权机构获批后方可终止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