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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在紧张“进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劳动关系处理,个税申报,社会保险缴纳政策等事宜公布了多项政策。这些也是各企业HR时刻关注的话题。今日,和记官方网站人才将相关政策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以下政策更新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日上午11点30分)。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申报类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贯彻席大大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对税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席大大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席大大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税务局党委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席大大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密切联系部门实际,在抵御疫情的重大考验中践行初心使命、展现税务作为、诠释对党忠诚。
会议强调,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也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最好体现。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社会保险类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凡是发生疫情的省份,省级医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二、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社会保险类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在前期《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防治工作。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四、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各地对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五、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六、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各地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各省(区、市)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2点前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社会保险类
▌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
六、做好相关衔接
(三)强化费用保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妥善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
要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地方安排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药品和物资等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地方先行支付。
江苏省-苏州市
社会保险类
▌关于调整苏州市区职工社会保险2月份业务期的通告
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2020年2月份职工社会保险业务期调整如下。
一、调整2020年2月份职工征缴业务申报截止期,由2月7日17时后延至2月15日17时。2月16日关闭业务申报期。
二、2020年2月份企业职工月度退休待遇审批工作同步后延至2月17日开始。为减少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往返奔波和在社保服务大厅停留时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预约登记。
三、2020年2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扣缴截止时间同步后延至2月29日。
四、2020年3月份征缴业务申报期于2月17日开始,业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7日。
江苏省-苏州市
劳动关系类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2020〕1号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三)合理安排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四)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河南省
社会保险类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二是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甘肃省
社会保险类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 综合保障确诊或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确诊或疑似患者(包括异地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参保地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中,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所需资金由就医地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省级财政承担40%;疑似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通知》要求,确诊或疑似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落实向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专项预付金,确保首批预付金不低于最低预拨额度,全力支持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地参保患者和异地参保患者均应实施“先救治、后结算”,要分类做好患者信息和医疗费用记录,单独记账、单独申报结算。医保经办机构简化结算报销手续,对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做到第一时间审核、结算、拨付。
重庆市
社会保险类
▌重庆将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病情稳定的特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三个月用量的药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社会保险类
▌新疆医保部门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召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向各地、州、市下发《关于切实做好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紧急通知》,对疫情应对和救治医疗保障经办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强调,坚决贯彻落实席大大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1月23日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全疆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一是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工作。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开通跨省和疆内异地就医备案绿色通道,向社会公布节日期间备案电话,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可直接电话备案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是做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疆内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垫付,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按月组织清算。跨省异地就医发生个人垫付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三是做好救治资金预付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自治区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预付专项救治资金,专款专用。
四是做好疫情防控信息报告和舆情防控,保持医疗保障系统信息畅通,确保工作响应及时、应对迅速有力。
北京市
社会保险类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措施
一、让患者放心就医
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让医院放心救治
确保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独核算,对于总额预算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计入总额预算指标。二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6000万元,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三是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如需紧急采购阳光采购平台外药品的,可先行采购,事后按规定备案。四是即日起,原则上各区医保经办机构暂缓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
北京市
社会保险类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问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我市 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北京市
劳动关系类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二)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
二、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一) 根据我市关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并及时向社会通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权益不受疫情影响。2020年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二)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三)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贵州省
社会保险类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及时在医保系统中增加1条目录,名称统一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保临时结算项目”,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收治医院结算使用。医院在救治患者过程中使用超出目录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统一按此项目计费,该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零。具体停用时间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通知。
三、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做好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应急服务,及时为患者完善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对于确需进行零星报销的异地就医患者,没有事先做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按照已备案人员待遇进行零星报销。对外省参保人员在我省医疗机构救治,参保地医保部门提出需要我省协助的,各地医保部门要第一时间响应、及时给予协助。
云南省
社会保险类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不折不扣落实特殊报销政策
在应急期间内,执行以下临时特殊报销政策:
(三)综合保障。 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江苏省
社会保险类
▌全面落实医保政策,做到“两个确保”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先后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明确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各项医保支付政策,切实保障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对于确诊患者的诊疗费用以及在疫情流行期间经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对于确诊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全部按照甲类目录管理。
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要求医保经办机构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并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
海南省
劳动关系类(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劳动关系)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及劳动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五、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肺炎防控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第一时间内根据规定认定工伤,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各市县人社部门要与当地财政部门密切联系,保障工伤基金支出账户资金充足,及时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受疫情影响的仲裁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的仲裁顺延审理期限。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江西省
社会保险类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报送确诊和疑似患者救治费用情况(含按原医保目录支付部分费用和临时扩大目录部分医保支付费用)。各级医保部门在结算确诊和疑似患者费用时要做好因临时扩大医保目录、特殊支付政策致基金新增支出的费用统计工作。
三、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
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赣财社〔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异地就医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
社会保险类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致全市参保人员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杭州市、区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指杭州市市民之家医保窗口、杭州市医疗保障事务受理中心窗口、各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将延期至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开放服务。
根据中央和省、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要求,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特向全市参保人员告知如下:
一、延长医疗费用报销时间。2019年开具的发票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2020年开具的发票可以在2021年12月31日前,至市、区各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故请参保人员在疫情控制后再行前往办理。
二、倡议采用“三办”方式,实现不见面办事。各类医保服务事项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实现“网上办”,或可通过“浙里办”APP、“杭州办事服务”APP实现“掌上办”,或就近使用华数综合自助机实现“自助办”。
三、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可至就近医疗机构按长处方规定配取不超过12周的药量。
浙江省-杭州市
住房公积金
▌杭州公积金中心全力以赴打好防疫战
杭州公积金中心党组认真学习贯彻席大大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号召,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力以赴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多措并举,优化公积金业务服务
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窗口是为群众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实体场所,属于人群聚集区,疫情防控任务很重。杭州中心积极采取措施,做到在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的同时,提供细致周到的公积金服务。
一是做到“能在线上办的,尽量不到现场”。中心通过官网、双微一端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防控疫情,从我做起”。积极引导需要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平台网上掌上办理公积金业务,或在智能自助机自行操作。
二是“急需到现场办的,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服务大厅和承办银行网点消毒,开通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服务绿色通道,减少办事时间。提醒办事群众,正确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浙江省-宁波市
社会保险类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对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临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二、启动专项医疗救助。对我市确诊感染的贫困家庭人员和在我市医疗机构救治的身份不明、情况不明的患者,启动专项医疗救助,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支持。对集中收治的医院,及时增加医保预付资金,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浙江省-绍兴市
社会保险类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将上级医保部门规定的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新增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及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异地就医的我市参保患者,不需负担转外就医自理比例。对我市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机构,其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在医保基金年度决算和清算时,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予以相应调整。
广东省-深圳市
社会保险类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二、积极落实支付结算和医疗救助
将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对于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预拨医保周转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开辟“绿色通道”,做好与收治定点医院的结算工作;将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相关结算指标;做好医疗救助,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贫困人员负担。
河北省
复工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
一、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 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河北省-唐山市
社会保险类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医保政策的公告
一、调整报销范围。将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实施综合保障。明确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本市参保患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三、预付救治资金。预付医保支付应急专项资金,首批保障两家市区定点救治医院及各县(市、区)定点救治医院开展救治工作,方便患者就医,减轻医院垫资压力。视疫情发展变化,将适时进一步加强资金保障。
四、方便异地就医。对于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本市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的,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先救治后结算,且报销不执行异地就医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五、开通网上购药。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方便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购药,开通网上购药绿色通道,患者可关注“唐山人社”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下载安装“唐山人社APP”,通过网上购药平台进行诊疗购药。
河南省-开封市
社会保险类
▌市医保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
三是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四是将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福建省
社会保险类
▌福建省医保局: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部署落实疫情防控保障措施,积极做好联防联控,落实好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两个确保”要求,即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一、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医保及时结算。确诊患者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福建省原先没有相应编码或非医保属性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内临时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药品和项目编码,并且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安徽省-合肥市
社会保险类
▌关于暂停实体大厅窗口服务的通知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参照市政府服务局工作部署,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 决定自2月3日(周一)起暂停实体大厅窗口服务,对能够不见面办理的业务,各窗口单位通过“网上办”“掌上办”和“邮寄办”等方式办理政务服务相关业务。对不能通过上述渠道办理的业务,各窗口单位将合理安排值班人员,确保人社各项业务“有人办、及时办”。
山东省
社会保险类
▌山东省医保局再发文:疫情期间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省局原有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做出了要求。
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各市医疗保障局要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预拨付工作,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医保费用及时拨付到位。对定点救治医院提前拨付不少于1-2个月医保基金,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追加医保基金拨付额度,确保医保基金充足,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通知》明确,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严格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患者无论是否参保,是否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是否能联网结算,一律先就医后结算,由医保基金先行垫付费用。对异地就医患者,取消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对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待疫情结束后统一进行清算。对经定点救治医院确定的疑似患者执行确诊患者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