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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助企纾困 | 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薪资发放十问十答

2022.03.31 发布者:和记官方网站人才  浏览次数: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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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以来,我国多地发生本土疫情,感染人数快速增长,波及范围多达28个省份。

疫情及相关防控工作对社会各界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均需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调整下迅速决策和安排,以尽量减小损失、尽快恢复生产。

佩信集团近期也接到大量客户企业十分紧迫的公益法律咨询需求,希望能够得到具体应用场景的操作指引。

作为自成立初便搭建起专业法务咨询团队的佩信集团,近十年来,不仅可以根据客户的痛点需求进行诊断建议,又可以在数月内快速实施见效,让客户真正体会到咨询带来的价值。

此次在接收到客户的需求后,为了第一时间“助企纾困、共抗疫情”,佩信集团专家法务团队快速组织具有劳动法专业服务能力的律师,第一时间帮助企业解决了困惑。在此,佩信集团专家法务团队也整理出当前大家关注的疫情背景下的劳动关系与薪资发放的十大热点问题并一一答疑,希望能够给到各企业参考借鉴。


1、如果企业内有员工被确诊或确诊为密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佩信解答:不能。员工非因个人过错原因导致被政府要求居家隔离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公司不得以员工旷工或《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存在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严重违纪行为等企业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企业对于因新冠疫情被隔离的员工,能按旷工处理吗?

佩信解答:原则上不能。企业员工既然因新冠病毒被隔离,政府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而是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公司可以行使一定的管理权限,如安排年假、调休等。

3、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裁掉部分员工?

佩信解答:如企业确实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和程序,可以进行裁员,但需注意,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进行裁员。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4、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如果因疫情原因处于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佩信解答:不能退回。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因此,除以上三种情形及员工违纪之外,用工单位不得随意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其中,人社部明电〔2020〕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综上,劳务派遣员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不能被退回派遣单位。

5、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放offer后,但因疫情原因超过入职日期仍未给该员工办理入职,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佩信解答:需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对于可通过网络远程办公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可尝试为员工办理在线入职。
6、企业员工因工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可以判定为工伤?

佩信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除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有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职业病”“下落不明”“交通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不在此列。根据该规定可知,非疫情一线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等传染病的,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工伤。

1、被确诊者、密接者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佩信解答:应分情况处理。第一,对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二,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第三,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规定假期的规定支付其工资;第四,如公司整体业务暂停,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企业能否给其发放最低工作报酬?是病假工资吗?

佩信解答:不能,不是。工作报酬意味着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隔离期间发放的工资既不是最低工资标准,也不是病假工资,而是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

3、疫情期间,企业员工居家办公,有的员工在家正常办公,有的员工在家仅完成一些零星的工作,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佩信解答: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其中,正常在家办公的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对在家完成单位交办的零星工作的,工资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4、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佩信解答:不计入。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 号)的规定,“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以上是本次佩信集团专家法务团队对于此次疫情背景下的劳动法相关热点问答解读,最后希望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希望我们大家都可以做到换位思考,疫情之下共渡难关,戮力同心,确保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和进步!